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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我們的公安機關而言,出于維護社會治安,保證法治社會的安全穩(wěn)定的需求,在辦案的過程中愈發(fā)的講究尊重事實,認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辯護權利,所以在做筆錄的時候,往往會需要相關的錄音器材記錄上整個筆錄的談話內容,一方面是作為呈堂證供的依據,另外一方面是作為合法辦案的保證。所以,通常公安機會會在審訊室里面安裝類似拾音器之類的微型錄音器材。
對于公安機關而言,在做審訊的時候,由于審訊人員往往需要與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既不能夠放過任何一個犯罪嫌疑人,又不能夠冤枉一個好人,所以在人員充足的時候往往是兩個人進行審訊。但是對于一些比較緊急的案件或者某些線索比較急迫的案件來說,審訊的時候可能沒法保證足夠的人手,這個時候我們的拾音器就充當了做筆錄的人員的角色,通過對聲音的記錄把整個筆錄的過程給記載下來了。
要知道,公安機關的審訊記錄是可以作為呈堂證供的依據之一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我們在使用錄音設備的時候往往對于設備錄音的品質和清晰度要求較高。而拾音器這種錄音器材具有很強的去除雜音和噪音的功能,能夠比較清晰而又完整的還原整個聲音的本色,對于我們審訊人員而言具有很大的輔助作用,能夠幫助我們在后期進行文字材料整理的時候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所以說,我們的公安機關通常會在審訊室里面安裝一個拾音器作為審訊的輔助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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